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患者病情告知制度
文章来自:   发布日期:2009/10/28 9:26:24  点击数:4134

1、为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治疗和诊疗技术水平,各级医师有责任、有义务向患者及其家属交代病情、主要诊疗方案及其预后,从而使病人积极配合医务人员,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,使医疗活动顺利开展。
2、病情告知工作中,要注意告知方式,一般情况下以当面谈话的方式向患者交待病情并在病历中签字;对于一些重大疾病,要以适当的方式向患者告知病情,并详细地向患者近亲属告知,要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的影响,并注意保护患者隐私。
3、患者住院期间,管床医师应定期和病人进行谈话告知病情,征询意见。每位病人住院过程中,谈话次数一般不得少于3次,通常为:患者入院时第一次谈话在入院后及时完成,住院期间(重大医疗措施如手术前必须有一次)、出院前各一次谈话,长期住院病人或病人病情突变时应适当增加谈话次数。谈话一般在病区医生办公室进行(特殊病人例外)。
4、告知内容包括:疾病的诊断情况、治疗计划、风险和预后、治疗费用、配合治疗的注意事项及医护人员应遵守的执业道德等,住院过程中出现病情变化、诊疗计划调整,特殊用药及检查,以及出院康复注意事项等。每次谈话内容可有所侧重,并及时请患方签字认可。
5、告知病情由分管病床的主治(诊疗)医师及以上医师负责进行。凡疑难危重抢救病人、重大手术及四类需报审手术病人或需采用新技术、新项目治疗的病人,以及特殊病人(如外宾等)须由分管的主任医师(医疗组长)和(或)科主任亲自向病人(家属、单位领导)谈话,以便取得病人或家属、单位等相关人员的理解和配合。
6、告知对象:患者或近亲属、或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监护人不能到场而患者病情危急的情况下,可由近亲属经法定监护人电话委托、书写情况说明。
7、沟通谈话内容要求在《医患沟通记录专页》中认真详细进行书面记录,记录内容:被告知人和告知内容如实记录,作为医疗文件归档在病历中。
8、门诊医师也应进行病情告知工作,主要内容为:疾病的诊断情况、治疗情况、风险和预后、治疗费用、配合治疗的注意事项。重要内容可由患方在门诊病历、门诊日志签字认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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